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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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惠 瑱送達代收人 林思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宜隆 間因106年度婚字第407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