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10號聲請人 葉宏燈 即財團法人東莞台商育苗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莞台商育苗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註:修正後條文欄記載者為修正後現行條文,修正前條文欄記載者應為本次修正前所施行之條文,並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