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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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瑞雄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
葉幸真律師被告 林憲達 選任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瑞雄、林憲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