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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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6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683號原告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複代理人 柳瑜珊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5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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