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978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 許政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蔣鄭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蔣鄭美已於民國95年3月1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