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935號債權人鳳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錦榮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萬生 基金會(全名應為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李萬生慈善基金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萬生基金會營業所設於基隆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