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3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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