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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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貨幣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6日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73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