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1日犯公共危險放火燒燬以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15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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