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7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39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3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