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沈鴻文
陳秀姬 被上訴人 沈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蔡盈貞法官盧亨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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