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告 廖名晟 法定代理人 廖顯貴
林香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阿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3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