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9號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聲 請 人  林朝雄
       林朝龍
       林勝榮
       林勝儀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東簡聲字
第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
應更正為「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東簡字第一四四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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