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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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161號

原告 蕭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 秦芳澤吳利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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