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

即債務人李和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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