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