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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