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3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原告之生母甲○○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與他人未婚產下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生母甲○○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與他人未婚產下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