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熊賢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原名INTHARINGTHAWON泰國人)於民國96年2月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