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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