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28號原告瑞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 程暘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2樓丁○○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