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96號原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告 張鳳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被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