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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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41號債權人 蔡明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美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買賣契約書,及債務人劉美娥承諾給付新蓋之證明文件。
二、打掉新蓋支出新臺幣參仟萬元之證明文件。
三、已對債務人劉美娥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之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及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五、請求債務人劉美娥給付逾其應有部分比例之依據。
六、請釋明自民國108年10月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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