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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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78號聲請人 曹依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曹依華委任代為辦理拋棄繼承之委任狀(或授權書)。若係境外作成,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