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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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464號聲請人 蔡昉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逸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逸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面金額「参拾捌萬柒仟元」是否有誤?及到期日為「111年2月18日」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