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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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雙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