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姿文 被告 林繁嵩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筠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