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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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葉紘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貞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許貞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