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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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陳鴻運 被告 鄧秉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45 號(109.07.08)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緝 字第 1 號裁定(110.06.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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