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