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9號原告 王文玉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188萬78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聲明第二項則請求給付計算至起訴日止之利息計63萬1601元,其聲明第二項核屬附帶請求利息,不併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7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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