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66號聲請人 顏嫻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66號聲請人 顏嫻蓁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