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告阜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可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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