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告 鄒鳳珠
王宇平 王宇彤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複代理人 劉依婷 律師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3人提出起訴狀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鄒鳳珠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王宇平1,600,000元,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王宇彤1,600,000元等情。是原告3人之起訴利益既屬可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各別計算,方為適法。從而,原告鄒鳳珠、王宇平、王宇彤等3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1,800,000元、1,600,000元、1,6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依序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16,840元、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3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補繳前述裁判費(以上請分3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3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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