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營小字第51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蘇弘
被 告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