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投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吳秀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
息,並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