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秉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秉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1197公克、0.421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第6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8月16日屆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毒偵卷、112年度緩字第62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112年度緩護療字第182號觀護卷宗及112年度緩護命字第227號觀護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後餘重毒品鑑定書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3013公克0.1222公克0.119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卷第42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7330公克0.4236公克0.421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249號卷第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