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民用航空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燕霞選任辯護人郭志偉律師
鄭諭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位所載「因妨害兵役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位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