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邱宗誠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宜潔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