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丑○○被告申○○○兼未○○之
黃美琴 即未○○之承劉 黃美玲 即未○○之 黃世宗 即未○○之承被告酉○○○
午○○天○○
110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地○○被告寅○○○即 林春錦 之被告乙○○
戊○○丙○○丁○○己○○兼上五人共同法定代理壬○○人2號7被告卯○○
庚○○巳○○
110甲○○○○○○兼宙○○○○○○
市場路宇○○子○○
巷11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被告亥○○○
辛○○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應由申○○○、黃美琴、 劉黃美玲 、黃世宗為被告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未○○於民國98年3月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因原告及未○○之繼承人即上開被告,迄今仍未就未○○之訴訟部分,具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程序延滯,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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