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0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9,421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丁○○及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說明債務人有何給付遲延致債權人未受清償之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