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4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陳源順 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陳源順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陳源順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陳源順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陳源順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已向家事法庭函查繼承人未為限定或拋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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