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惠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證明書與薪資表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自民國97年3月起受僱於豪通國際有限公司,又債務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 詹欣蓉 ,但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仍願降低自身之支出,而提出平均每月還款6,000元並延長還款期限至8年,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復債務人考量女兒身處單親家庭,尚就讀國中,自身工作又不時須加班,希望能讓女兒參加課後輔導,故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二個月為一期,前四年每期清償8,000元,待女兒就讀高中後亦能打工分擔家計,則於後四年提高至每期清償16,000元,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債務總清償成數達33.54%,是本院核其該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前4年新台幣8,000元,後4年新台幣16,000元。││2.每2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48期清償。││4.清償比例:33.54%。││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717,47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9,830│232/464│├──┼────────────┼─────────┼────────┤│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16,374│1,008/2,016│├──┼────────────┼─────────┼────────┤││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11,134│52/104│├──┼────────────┼─────────┼────────┤││4│聯邦商業銀行│108,787│506/1012│├──┼────────────┼─────────┼────────┤││5│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42,199│197/394│├──┼────────────┼─────────┼────────┤││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23,931│1,043/2,086│├──┼────────────┼─────────┼────────┤│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7,481│2,876/5,752│├──┼────────────┼─────────┼────────┤│8│大眾商業銀行│405,421│1,889/3,778│├──┼────────────┼─────────┼────────┤│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2,313│197/394│├──┼────────────┼─────────┼────────┤││合計│1,717,470│8,000/1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購買不動產,且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及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供本院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