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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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
二、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保險費方面,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交通費方面,陳報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起迄點及里程數;電話費、稅捐及房屋貸款方面,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 陳奕樺陳昱嘉陳宇璇 最近二年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聲請人就受扶養人陳奕樺、陳昱嘉、陳宇璇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五、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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