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6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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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營小字第620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上午10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
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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