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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