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原 告 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凱撒雙星」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則為
該社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依據該社區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規定,被告應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惟被告自民
國95年4月起至98年6月為止,共積欠新臺幣(以下同)384,
316元(含公共管理費、停車場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代墊之
水、電費)未給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384,3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
繳費通知單、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桃園縣
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公約及會議記錄等影
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接獲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159號支
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議,辯稱本件債務尚有其他糾葛未明,
惟並未提出前開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
又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提出答辯,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4,316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