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慶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
433、434號、100年度蒞字第56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毛慶豪犯於夜間毀越門扇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毛慶豪前於民國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15日以99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4月12日確定,於99年8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毛慶豪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竊盜犯行:
1、於99年10月26日6時前之夜間某時許,至 鄭遠彬 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住處,以不詳方式破壞1樓門鎖後侵入,徒手竊取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液晶電視
1台(含遙控器),得手後離去,嗣於99年10月26日6時許,為鄭遠彬之父 鄭香澄 發覺遭竊,鄭遠彬即報警處理。
2、於99年11月3日11時30分許,至 劉興和 位於新竹縣關西鎮玉山里赤柯山17號住處,自未上鎖的大門侵入後,持置於屋內橫樑窗戶上之鑰匙開啟1樓房門,於1樓房間內翻找衣櫃、抽屜,徒手竊取劉興和之母 劉葉 對妹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嗣於99年11月3日14時10分許,為劉興和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竊得物品│價值(新臺幣)│├──┼───────┼───────┤│1│玉墜項鍊2條│2萬元│├──┼───────┼───────┤│2│腰玉佛像1個│4萬元│├──┼───────┼───────┤│3│玉手鐲1只│2萬元│├──┼───────┼───────┤│4│金元寶1個│2萬元│├──┼───────┼───────┤│5│金耳環2對│2萬元│├──┼───────┼───────┤│6│金手鐲2對│8萬元│├──┼───────┼───────┤│7│金項鍊1條│3萬5,000元│├──┼───────┼───────┤│8│金戒指8個│5萬元│├──┴───────┴───────┤│合計:28萬5,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