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珍強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珍強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珍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93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確定在案,其自112年8月30日起,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毒偵字第157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被告既因他案在勒戒所執行中,應認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本案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許家赫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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