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添生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查報被代位人 郭添進 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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